各市财政局、流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研究决定,继续在我省实施家电下乡试点政策,实施时间暂定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家电下乡试点的政策宣传。各级财政、流通部门要及时总结前段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电下乡试点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为家电下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做好下乡家电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工作。各级流通部门要继续组织相关企业做好中标家电产品的销售工作,同时要加快相关信息录入,对录入迟缓的销售网点要加强监管督促,必要时可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销售资格等措施。有关中标企业要安排好补贴类产品的生产、配送、销售和服务工作,确保产品稳定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切实做好销售家电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补贴比例和渠道维持原有政策不变。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在确认农民身份并填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的必要项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贴兑付到位。
各级在实施家电下乡试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