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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视频会议终端库房监控设备招标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17-11-29 作者:pjtime资讯组

    项目名称: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视频会议终端库房监控设备

    公告期限: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

    询价时间:2017年12月1日上午8:30--9:30

    采购人名称: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人地址:东营市黄河路220号

    集中采购机构: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一、项目编号:DYZCX2017-133#

    二、采购内容:视频会议终端库房监控设备,预算资金共计为7.8434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

    (三)供应商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的,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但已过限制期的。

    (四)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强制采购清单范围: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供应商必须在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选择所报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的品牌。

    五、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二)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必须提供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三)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或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四)所投产品(台式计算机)属于最新期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或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所投台式计算机属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或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六、报价方式: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17年11月28日8时30分至2017年11月30日18时0分进入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dyggzyjy.gov.cn )进行网上报名。

    供应商网上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询价小组审查认定为准。

    未办理东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企业信息库入库手续的企业,请登录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dyggzyjy.gov.cn )查看通知公告栏中“东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企业信息库征集公告”,提供上传资料的原件及装订好的复印件一份,到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按程序办理完成入库手续后再从网上报名。

    七、报价文件递交:

    报价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上传到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dyggzyjy.gov.cn )指定栏目。

    注:报价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询价截止时间。

    八、具体操作:供应商请参照“供应商询价业务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

    九、其它事项:各供应商应认真核实询价文件中确定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若发现相关不存在符合该技术参数产品等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在询价文件规定报价时间截止前送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先生李女士

    电话:0546-7762393、7765633

    地址: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有形建筑市场)东城东三路160号三楼询价室

    技术指导电话:孙先生:18615460408;郑先生:13054606399

    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28日

    DYZCX2017-133#

    东 营 市 政 府 采 购

    询 价 文 件

    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本询价项目进行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视频会议终端库房监控设备

    (二)预算资金:预算资金共计为7.8434万元。

    (三)采购内容:本询价项目为一个分包,供应商不得对所报价的包分解后进行响应。采购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标准详见附件1。

    二、供应商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

    (三)供应商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的,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但已过限制期的。

    (四)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认可本询价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将空调机、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等产品确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上述类别产品时,必须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中选择。

    本项目所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必须在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选择所报产品设备的品牌。

    三、供应商报价说明

    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包括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报价为设备的全部价款,包括提供的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合同期内的售后服务及保修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所报产品技术参数没有直接复印询价文件参数(询价文件技术参数中无显示“东营政府采购”水印等)。

    四、报价时间和方式

    (一)报价时间: 2017年12月1日上午8:30—9:30。

    (二)报价方式:

    1、供应商上传报价文件到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dyggzyjy.gov.cn )指定栏目;

    2、供应商上传报价文件同时,上传所需资信证明文件。

    (三)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2、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必须提供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或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或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范围内的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所投产品(台式计算机)属于最新期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或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所投台式计算机属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或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报价时未提供1、2款资信证明的,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若询价文件中包含台式计算机时,供应商报价时还必须提供4、5款资信证明,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未提供资信证明3款的,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以上关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界定,以询价文件中确定的“报价时间”为准,即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报价时间”以后的有效。

    五、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根据符合本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但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保密等部门禁止采购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当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应优先确定供应商供货时间短的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在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供应商报价相同,供货期限也相同时,优先确定报价时间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的报价总额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时,优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一般产品当次报价包括两层含义:一般产品是指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当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

    对所投产品均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且符合本询价文件约定的价格扣除条件的投标报价,以扣除6%后的价格作为该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计算和比较。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作为计算价格扣除的依据。

    1、询价小组认真核实供应商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是否属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并进行确认。

    2、根据以上节能、环保确认结果,以供应商一般产品最低报价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分别计算节能、环保的价格扣除数额,确定报价调整金额。

    报价调整金额=报价总额-[(一般产品最低报价×节能5%)+(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环保5%)]

    3、以报价调整金额与一般产品供应商报价比较,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B:所有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C: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最新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的,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供应商最终报价调整金额=报价总额-节能、环保报价扣除金额-小微企业报价扣除金额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凡是属于对节能环保产品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的,不能以报价调整金额为合同金额,必须以供应商报价为合同金额。

    (四)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人确定的预算资金,将取消该询价结果,另行组织;但是,如果采购人出据了追加预算资金的书面证明,也可依照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询价过程中,若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了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反映的不存在符合该技术参数产品等问题,询价小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核实。若情况不属实,可以继续进行;若情况属实,询价小组必须停止本次询价活动。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综合组和业务管理组反馈情况并存档。

    ●在询价过程中,当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时按程序重新进行询价。

    六、成交结果公告

    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询价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东营政府采购网(http://dycg.dongying.gov.cn)上进行公告。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人加盖公章,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一)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该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二)将依法禁止该供应商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未履行询价期间承诺的所报产品质量免费保修、上门服务年限的,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将严格执行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八、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完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持合同副本到东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九、合同主要条款

    (一)供货时间。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日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将采购人所需的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系统调试工作完毕,由供货方负责运输及相关费用。

    (二)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的技术规格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如产品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成交供应商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四)成交供应商保证供货时一并提供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凭证或文件。

    (五)成交供应商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产品或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七)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招标人承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八)项目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九)付款方式。在所有设备交付验收合格无问题正常运行一个月内支付全部的项目资金。

    (十)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不得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质量技术要求。

    (十一)成交供应商逾期供货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供货时间后五日内仍不能供货的,或供货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合同价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十二)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

    1、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标准

    2、供应商报价承诺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28日

    133#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视频会议终端库房监控设备参数.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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