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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业沦为“专利奴”的尴尬何时能改变

来源:光明网 更新日期:2008-02-27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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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费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彩电企业。据有关专家介绍,ATSC标准涉及多项专利。目前,已经有汤姆逊、索尼、飞利浦、日立等多家专利权人向中国彩电企业提出专利主张,要求对每台数字电视征收30到5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据统计,2006年我国彩电的总产量超过8600万台,出口量为4639万台,全年行业利润为30亿美元左右,如果专利持有人针对美国ATSC的标准收费,每年中国彩电企业仅专利费就需付出10多亿美元。(2月22日《经济参考报》)

    作为最早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之一,彩电一直是中国企业的骄傲,然而,这个一度辉煌产业也迎来了自己的危机。海关总署新近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彩电出口比上年大幅度下降了44.6%。中国彩电企业长期以来低附加值加工的恶果开始显现,彩电出口锐减也说明了彩电企业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双重缺失成为国内彩电出口的严重掣肘。

    有关专家在分析中国彩电出口下降的原因时认为,由于国外公司不断向中国彩电企业索取专利费,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加剧了国内彩电企业与日、韩彩电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日、韩企业大部分拥有自己的专利,而中国的专利开发远远滞后于日韩国家。不仅如此,中国与美国大品牌之间的竞争优势也有所降低。国外公司之间还有一些专利交叉许可,而中国企业普遍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出口主要依赖于自己的成本优势,一旦成本上升,这种优势将大大削弱。

    彩电专利费之争,表面上看争的是专利费多少,其背后却是市场主导权、标准主导权。掌握了主导权,别的企业就要根据主导者的游戏规则办事,就可能成为“专利奴”。由于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的成员,能够与美国专利持有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中国彩电企业目前在数字电视技术上获得的专利至少有70%都是与外观、工业设计联系在一起的,而ATSC标准中的专利都是与调制解调、信号编译、数字接口有关的,两方面的专利比较起来,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抵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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