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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忧成真 广电总局要求机顶盒安装TVOS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14-07-09 作者:树人

    投影时代7月9日上午消息,随着智能这个概念的不断普及,设备的不断增多,电视行业也开始了智能化的步伐,除了电视本身,让普通电视提前享受智能功能的配件设备——智能盒子也跟着变得火热起来。

    但市场的火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非法内容的泛滥就是比较严重的一环。这也是前段时间广电总比发文让相关企业进行整改的主要原因。不过在这之后,广电对外推出了自己的智能盒子操作系统——TVOS1.0,又再一次引发了人们的猜想。广电是否会有进一步的动作,加强监管的同时是否还会直接插手这一市场?现在看来,这一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要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大力开展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并要求在试验中,所采购或集成研发和安装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不得安装除TVOS外的其它操作系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设备是智能电视机顶盒,也就是我们之前使用的有线电视机顶盒。而不是以小米盒子,乐视盒子为代表的互联网机顶盒。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机顶盒还是可以逃过一劫,继续使用自己目前使用的系统。

    TVOS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联合企业研发而来,可以用于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产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表示,此次试验为了进一步完善TVOS1.0及相应智能电视机顶盒的应用,探索总结TVOS1.0智能电视终端运营管理的流程和方式。

    不过工信部此次的做法还是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不少人都担心这种规定之后会延伸到互联网机顶盒乃至智能电视当中,毕竟这样更有利于监管,市场也会更加的规范。但专家表示,工信部才是电视机标准的制定方,广电总局很难将其电视操作系统TVOS1.0定为智能电视的强制标准。但其影响还是不容忽视。

    此前,广电总局曾出手整顿互联网电视盒市场,禁止浙江、上海两地电视盒预装未经审核的视频APP。这种动作之后会不会再次出现,谁也无法确定。智能盒子这一市场,前途越来越让人难以捉摸了。

    以下为广电总局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开展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1.0规模应用试验 加快推动广播电视终端标准化智能化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广播电视终端标准化智能化发展,加速NGB网络互联和业务互通,促进广播电视业态创新,增强广播电视信息安全管控能力,提升广电网络(7.65, -0.20, -2.55%)核心竞争力,总局组织由广科院牵头,产学研用相关单位联合攻关,研发了NGB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并于2013年12月26日,组织验收并发布了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1.0软件。

    TVOS1.0软件具有层次化、开放的体系架构,涵盖了数字电视功能组件,支持可下载条件接收技术标准,可满足可管可控、安全可靠的技术要求,兼容继承了NGB终端中间件,采用开源的技术路线,以TVM虚拟机机制兼容其它智能操作系统应用,体现了广播网和互联网的业务融合特点,可利用现有应用资源,构建电视应用生态系统。TVOS1.0的成功研发和发布,对于保障三网融合文化安全,支撑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面向相应实际网络、业务和安全管理的需求,着眼于广播电视终端标准化智能化,大力开展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在试验中,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所采购或集成研发和安装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应安装使用TVOS1.0软件,不得安装除TVOS外的其它操作系统,同时应遵循GY/T255-2012《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可下载条件接收系统技术规范》和GY/T267-2012《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终端中间件技术规范》行业技术标准。TVOS1.0软件以源代码共享(开源)方式,由广科院向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相关终端生产企业提供。广科院联系人:解伟(010-86092429)、陈德林(010-86091335)。

    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通过TVOS1.0规模应用试验,进一步完善TVOS1.0及相应智能电视机顶盒的应用,探索总结TVOS1.0智能电视终端运营管理的流程和方式以及相应业务创新模式,并针对智能电视终端标准化智能化工作推进,总结提炼具有大规模推广示范意义的成功经验和方法。请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及时向总局科技司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成功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尽早上报相关试验工作总结报告。总局将及时总结TVOS1.0规模应用试验的成功经验,选择试验工作出色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召开示范推广现场工作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出台全面推广应用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1.0、推进广电终端标准化智能化的指导意见。

    请各部门和单位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相关单位,并督促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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