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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屏幕短斤少两 厂家超市被告

来源:重庆晚报 更新日期:2008-03-18 作者:佚名
北京一消费者状告厂家欺诈

    近日,北京一消费者购买了一款32英寸液晶电视,经测量发现尺寸不足,随后以厂家宣传涉嫌“以小充大、以次充好”对消费者欺诈为由,将厂家和出售该电视的超市告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讨个说法。

    法庭上,厂家辩称,目前市面上所销售的32英寸液晶电视,绝大部分都不是标准的32英寸液晶屏幕。因为所有液晶电视生产商采用的屏,都采购自同样的屏幕生产商。后者所提供的电视屏幕都达不到32英寸,而只有31.5英寸,因此不能说是厂家欺诈消费者……

    据悉,尽管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不少市民到农贸市场买菜会带个迷你秤,以提防小贩短斤少两,但没想到花大价钱买的液晶电视也会面临同样的“短斤少两”问题。记者近日专题调查获得的情况是,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多数液晶电视,普遍存在标称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

    液晶电视屏幕尺寸不足

    北碚李先生最近正在装修新房,购买了一台32英寸液晶电视,装修工人在计算电视墙尺寸时,对这台液晶电视进行丈量,无意中发现标称的32英寸电视,屏幕对角线长度本该是81.28厘米,可实际仅有80.50厘米。也就是说,李先生所买的32英寸液晶电视,屏幕竟“短斤少两”了0.78厘米。

    李难以咽下这口气,于是带着卷尺到商场电视展区,先后对5款32英寸、5款42英寸液晶电视逐一进行测量。结果发现,所测的32英寸只有2款达到81.28厘米,其他的都有出入,误差最大的有1.28厘米;所测的42英寸,除一款与所标尺寸相符外,有2款对角线长度为106厘米,误差最大的一款屏幕只有105厘米。(1英寸=2.54厘米,按此换算,32英寸应该是81.28厘米,42英寸应该是106.68厘米)

    花大价钱买了“小”电视,让李先生困惑不解的是:液晶屏都是机器切割的,按理说尺寸应该很标准,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误差呢?

    对此“短斤少两”,卖场促销员的说法是,这些液晶电视是“达标”的,尺寸之所以出现细微差距,一是测量手法可能有出入;二是看似不足的尺寸,可能是被电视机外壳遮挡了。

    生产厂家普遍打“擦边球”

    业内人士对李先生的疑问不足为奇。某彩电厂家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的解释是,电视屏幕尺寸的大小,是以屏幕对角线长度来计算的,但尺寸不足并非新鲜事,因为此前的传统显像管(CRT)电视,“偷”尺寸情况就普遍存在,液晶电视只是延续了这一做法而已。

    屏幕不够32英寸,却标称32英寸并按此尺寸出售,这不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么?厂家有关人士并不认同这一指责,其“理由”是:我国至今未颁布强制性的液晶屏幕大小标准。厂家现在的行为,最多算是打“擦边球”。

    厂家通过打“擦边球”,有意让液晶电视屏幕尺寸“缩水”,个中利润究竟有多大?采访中,由于对方把此视为禁区,记者无从知晓。

消费者维权面临尴尬

    对于液晶电视屏幕的“短斤少两”,市消委建议找质监局咨询。

    据市质监局下属的家用电器质监站相关人士称,国家对显像管电视的显示屏大小一直都有规定和标准,但这一标准对液晶电视并不适用。为此,我国曾颁布了一个《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但这个只是推荐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生产厂家完全可以不遵守,采用其他标准。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律师认为,液晶电视屏幕即使没有强制性标准,但厂家应在说明书中提醒消费者,比如,其液晶电视屏幕的误差为多少。否则,从某种角度上讲,生产厂家的这一行为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液晶电视价格不便宜,且显示屏要占电视80%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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