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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视机包修规定应公平对待消费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日期:2010-09-29 作者:佚名

    背景—————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数家国外品牌平板电视机生产企业对显示屏只包修1到2年的情况,而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显示屏作为平板电视机的主要部件,包修期应该是3年。在媒体舆论压力下,被曝光企业纷纷将平板电视机显示屏的 “三包”期提高到了3年。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个别企业将平板电视机显示屏3年包修期起始年限,规定在2010年1月1日,在此之前销售出的平板电视机,“三包”期仍按原规定执行。

    近期,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相继受理了3起关于某国外品牌平板电视机“三包”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3个,一是生产企业规定3年包修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此前购机显示屏包修期仍为1年;二是更换显示屏的包修期仍从消费者购机之日起计算,企业为消费者更换的新显示屏无法享受3年包修服务;三是在包修期内,生产企业要求消费者支付全部或部分更换新显示屏的费用。目前,这3起投诉仍在调解之中。

    针对此类纠纷,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齐本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 —————

    平板电视机“三包”期应当符合国家“三包”规定的本质要求,主要零部件应当实行3年包修,不应有2010年1月1日前后之分。在3年包修期内,平板电视机的显示屏发生故障,应该享受免费包修或免费更换,更换的新显示屏的包修期,应该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企业制定的平板电视机“三包”期限,不能低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期限,但可高于国家标准。企业自行规定的“三包”期低于国家标准,或是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划定某个时间段,对此前后购买平板电视机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三包”服务期,其实质是对消费者实行差别性或歧视性待遇。对于平板电视机“三包”服务中出现的上述情况,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消协组织坚决反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国家 “三包”规定颁布实施时,平板电视机尚未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因此,其附件商品目录中没有平板电视机显示屏的内容。但从“三包”规定的立法精神,以及平板电视机主要部件是发挥基本功能的关键部件这一原理来看,平板电视机显示屏无异于汽车的发动机,是不折不扣的主要零部件。因此,国外品牌平板电视机生产企业低于国家“三包”期的规定是无效的,必须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全面履行“三包”规定。

    国外品牌平板电视机生产企业人为划定“三包”期的时间段,没有公平地对待自己的顾客,无视消费者的权益,违背了“三包”规定的法律精神,没有尽到对消费者应有的法律义务,这种做法必须得到纠正。国家有关部门应加紧修订“三包”规定,避免因为规定的模糊,给个别企业谋求不当利益造成借口,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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