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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认定难度大 平板电视投诉多调解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日期:2007-03-26 作者:佚名

近年来,辽宁省消协系统接到了大量关于平板电视的咨询和消费纠纷,其中部分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遭遇法律空白,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商常常借此推诿,使调解无果而终,有些调解成功的案例也是费尽周折。近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将省消协及各市消协受理的部分平板电视典型投诉公之于众,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以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成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包修期不明造成买得起修不起

2005年3月12日,消费者杨先生在沈阳购买了一台等离子电视,2006年8月21日正常开机后空白无影。杨先生要求免费维修,但维修中心称显示屏坏了,要他花1万元购买新屏然后由维修中心给更换。同样,2004年11月27日,消费者张先生也购买了一台等离子电视,2006年6月份屏幕出现质量问题,但厂家维修部门不予免费维修。

消协对上述两则投诉进行调解时,维修部门称该等离子电视已经超出了企业规定的一年整机包修期,因此不能给予免费维修。对于以上两起调解未果的投诉,辽宁省消协有关人士表示,1995年出台的“三包”规定电视机享受“整机一年,主要部件三年”的“三包”有效期,但是由于现在的平板电视当时还没有问世,“三包”规定中没有对平板彩电的维修范围、保修期限等做出明确界定,由此引发了平板电视“三包”执行难的问题。加之平板电视的主要零部件大多以进口为主,成本较高,免费更换成本大,厂家往往不愿为维修买单,因此引发的消费争议越来越多。消协人士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平板电视的“三包”方式,以使消协调解此类纠纷时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消费者遭遇“买得起修不起”的尴尬。

模糊免责部件令责任难界定

2005年7月份,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一台三洋背投电视,价格为1.99万元。在一年包修期内,电视内置的灯碗烧透,售后服务部门称需要更换一个,但2200元零件费要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李先生认为机器在包修期内不应收费维修,但对方答复该零件属易耗品,不在包修范围之内,由此双方产生争议。

三洋在大连的代理商表示灯碗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免费维修,最后消协不得不终止调解。辽宁省消协有关人士表示,调解此类纠纷的难点仍在于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平板“三包”规定,厂家对电视的包修期限、产品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参数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厂家在随机附带的材料中单方面注明“易损耗零件不保修”等条款并以此规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消协只能无奈地终止调解。

产品功能介绍不清导致纠纷

2006年6月30日,丹东市振兴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崔先生的投诉,称2006年5月27日在丹东购买了一台价值1.445万元、型号为3788的海信液晶电视机。购买时主要是在商店看DVD演示图像和听营业员的介绍,回家后发现电视屏幕显示比例比商店演示时少了许多,找到商店售后人员后获悉,有线电视和DVD的制式不同,DVD可以满屏显示而电视只能按16:9比例播放。因该型号电视机没有制式可调节功能,消费者据此要求退货,商家则以电视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消协在调查中发现,营业员在介绍商品性能时没有介绍该型号电视存在上述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经销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经销商给消费者退货并承担了运输费。

质量责任认定难度较大

2006年5月8日,抚顺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称2006年3月7日在抚顺购买了一台价格为1.25万元的三星液晶电视,使用至3月30日发现屏幕左上角有3—4毫米裂痕,并于3月31日找到营业员要求调换。营业员称只能更换机壳,但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400元的相关费用。张女士不同意,于是向消协投诉。

消协组织双方经过详细的讨论与验证,经营者同意了“裂痕是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结论,为消费者换了货。

针对平板电视消费纠纷不断增加和消协的调解难问题,辽宁省消协分析后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平板电视售价高,更新换代快,价格下跌快,缺少国家“三包”规定,经营者往往自行规定“三包”期限,一些产品刚过“三包”期就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对此普遍不满。也有消费者怀疑少数企业产品可靠性差,动辄数千元、上万元的维修费令消费者负担沉重;还有经营者有意不告知或者不清晰告知相关信息也是容易引发消费纠纷的另外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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