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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专利池” 促进国产数字视听产业发展

来源:经济日报 更新日期:2010-03-31 作者:佚名

    2009年岁末,为进一步了解AVS国家标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及产业化现状,推动AVS标准在广播电视领域中的应用,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工信部电子信息司联合开展了AVS标准相关设备、产品测试。目前,结果还在等待中。

    AVS标准是信息技术重要的基础标准,适用于广播、通信、电视、娱乐等多个领域,作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数字音视频信源编码标准,AVS于2006年被批准颁布为国家标准。

    之所以关注AVS,是因为AVS就像一个多棱镜,折射出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专利管理创新等多方面的内容,特别是AVS在国内率先实行“专利池”的管理方式,并将标准中的所用专利“打包”以1元钱的专利使用费施行“一站式”许可,从而大大加快了技术转移、扩散速度,促进了我国数字信息产业的发展。

    关于AVS的产生背景,还要从10多年前的VCD热潮说起―――

    DVD专利费事件引出的产业命题

    1998年爱多VCD成为中央电视台广告招投标标王,好像是横空出世,物越来越美、价一廉再廉的VCD迅速普及。与此同时,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却发出了“VCD风险年”的警示,据该协会统计,1998年VCD生产企业总数已不少于600家。VCD产量从1995年的22万台升至1997年的1500万台, 预警预计,如不加以调控,1998年产量有可能上到5000万台。

    后来发生的事情告诉人们,VCD带来的不仅是产量的问题,还有其升级版DVD的专利问题,那才是一个更大的陷阱。

    就在VCD普及的时候,DVD技术于1996年悄然现身,中国企业也立刻捕捉到了此升级信息。1999年,DVD技术标准还悬而未决,DVD播放器已经急不可耐地冲进市场,当年我国DVD播放机产量占全球产量的15.9%,2002年更达54.1%,位居全球之首。正在巅峰之刻,简称“6c”和“3c”的两大专利联盟的代表到访,来者不善,一开口即是“每台中国生产的DVD机要向6c支付20美元专利使用费。”所谓6c即是日立、松下、时代华纳等6家技术开发商组成的专利联盟,3c即是皇家飞利浦电子、索尼和先锋组成的专利联盟。6c和3c是DVD播放机核心专利的权利人。

    2002年,“专利”和“专利池”这对概念,给家电业刻下了深深的伤痕。

    当年3月18日―20日,在国内外众多数字音视频技术专家云集的“宽带网络与安全流媒体技术”香山科学会议,正忙着应对DVD专利纠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问计于众专家。“政府部门的同志问,众位学者有的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有的发了不少学术论文,那么这些成果与相关产业发展到底是什么关系?”当时还在中科院计算所工作的北京大学数字媒体研究所副所长的黄铁军对会上的这个问题记忆尤其深刻。

    一个重大命题就此产生――――中国的音视频产业如此巨大,特别是即将全面铺开的数字电视产业,政府及整个产业界需要自主的核心专利技术,这样才能有主动权,企业也好,科研院所也好,必须正视这个命题了。

    2002年的时候,我们的技术基础到底怎么样?是否足以为产业界解忧?黄铁军告诉记者,“坦白说,就音视频技术而言,当时专利的确不多。因为那个时候技术人员对专利了解甚少,还主要是以发表论文等作为目标。但专利少不等于没有技术积累,实际上当国家这道题出来以后,考量我们的技术基础,我们还是有信心的。”

    把专利放进“池”里

    2002年,“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即AVS工作组)成立,以期为我国的信息家电、宽带网络多媒体、移动多媒体通信、(高清晰度)数字电视、高密度光盘等产业提供技术支撑。2002年开始,“863”计划“信息领域计算机软硬件”主题设立了重点项目“数字媒体处理技术及应用平台”,集中国内从事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研发的优势力量,对数字音视频编码技术开展研发,为几十项AVS核心专利技术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这之后的几年中,国家相关部委给AVS提供了大量的研发投入、相关支持与协调。

    经过努力,中国科研人员开辟了一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路。黄铁军告诉记者,“当初‘863’计划支持AVS的重点课题即是以标准是否采纳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的,来自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的各种单项研究成果通过公平竞争、选优被标准采纳。”在这一过程中,约产生了60项发明专利申请,现在已有90%获得授权,这些专利技术加上可供使用的公开技术,形成了国际先进的自主视频编码标准方案,2006年春,AVS视频标准获得颁布。

    因为在专利问题上吃过大亏,所以AVS从研发开始即把专利申请、管理、许可等考虑进来。既然发明人牵涉到多家单位,涉及利益共享以及将标准向产业推广的一系列管理问题,所以AVS工作组就想到,“我们也试试把专利放进‘池’里,如何?”

    于是,AVS提出“专利池”的管理方式,即把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放入“专利池”,所有企业都可以从“专利池”得到“一站式”许可。AVS专利池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朝晖告诉记者,所谓“一站式”许可,即是将原来多(专利权利人)对多(专利使用者)的专利许可模式,通过AVS专利池管理中心这一桥梁转变为多(专利权人)对一(专利池管理中心)对多(专利使用者),这就大大节省了合同成本。

    专利池构建好了以后,是不是也可以像6c那样到处收费?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在AVS工作组成立之初,就提出了每台设备1元人民币的专利许可原则。之所以定在1元钱,是因为既然发生授权许可交易,就必须要一个价格,但是AVS的初衷即是服务于国内产业发展,所以1元收费是一种象征性的收费。“AVS专利池”的许可价格远低于国际上同类标准(视频和音频压缩国际标准MPEG―2每台设备征收2.5美元专利费),因此得到广泛认可。目前,专利池中的专利权主要归属于7家单位,包括4家企业和3家科研院所。“AVS专利池”价格虽低,但由于产品量大面广,科研机构及成员企业作为专利权人,仍可以获得合理回报。

    没有了专利包袱产业化步伐更稳健

    AVS标准为产业界提供了先进、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是直接来自单一科研机构的、难以直接产品化的单项成果,而且可以以简便的方式和很低的价格获得方案中涉及的所有专利,从而成为国内、全球产业界能够放心使用的标准。目前AVS的会员单位达170余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企业界的共同努力下,AVS已经打造出一条从AVS编码器到AVS解码芯片、从终端整机到前端系统的完整产业链。 早在2006年AVS视频标准颁布后,原信息产业部即决定像推动TD―SCDMA一样大力推进AVS产业化工作。AVS第一个应用突破口选择了网络电视(IPTV)。由中国网通牵头,组织中兴、华为、上海贝尔等系统厂商和长虹、海信、中兴、朝歌、龙晶、上广电、悠视、TCL等机顶盒企业完成了AVS―IPTV的商用试验,验证了AVS在网络电视中的可用性。华为、中兴、中国电信等18家单位共同发起宣布成立中国互动媒体产业联盟,共同推进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VS―IPTV的发展。

    AVS芯片方面,目前国内外共有10家芯片公司支持AVS解码的芯片进入市场,国内的展迅、龙晶微电子、国芯、芯晟,国外公司包括美国博通、欧洲的恩智浦和意法半导体等,芯片覆盖高清、标清、手机等多种终端,其中国外芯片除支持AVS外,还支持MPEG―2及其他标准;AVS终端产品方面,长虹、上广电、TCL、海信、华为、中兴等数十家企业开发出了AVS数字电视机顶盒和IPTV机顶盒,其中多数产品已经在多个运营商中批量采购和成熟使用;在AVS前端产品方面,多家公司开发出了系列化的AVS编码器,其中标准清晰度和移动视频编码器已经支持200多套电视节目的播出,高清编码器已经在广州有线网和北京大学有线电视网进行试验播出;在地面数字电视方面,AVS标准已经陆续在广州、上海、陕西、四川、杭州、青岛、新疆巴州、太原进入大规模商用阶段。

    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地面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等都是AVS的用武之地。以目前4000万―5000万台电视芯片规模计算的话,AVS一年可以征收约5000万元专利费,而使用MPEG―2我国则要被征收约10亿的专利费。与MEPG―2相比,AVS一年可以节省几乎10亿元的专利费。而与H.264(由国际电联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制定的新数字视频编码标准)相比,优势更为明显,H.264不仅对制造商收费,还要对运营商征收参加费。如果我国全面采取H.264标准的话,1年将要有500亿元的专利费支出。

    随着第一代AVS标准各个部分的制定完成,AVS标准化工作正在转向制定第二代标准。与此同时,国际同行也在着手展开新一代视频编码标准的制定。

    名词解释

    专利池

    专利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所有人之间的协定,用于相互间或向第三方授权使用其一个或多个专利”。

    早在1856年,美国出现了第一个专利池――――缝纫机联盟,该专利池几乎囊括了美国当时所有缝纫机专利的持有人。1917年,当时正值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急需大批飞机,然而,有关飞机制造的主要专利掌握在两家公司手中,无形中限制了飞机生产。于是,美国政府促成各飞机生产商组成专利池,以减少专利阻碍,扩大飞机生产。到19世纪末,专利池在美国已经十分普遍。

    专利池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消除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同的专利之间存在三种关系:障碍性关系、互补性关系和竞争性关系。障碍性专利往往产生于最先的基本专利和以其为基础后续开发的从属专利之间,从属专利缺少了基本专利就不可能实施。相反,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往往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障碍性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十分必要。互补性专利一般是由不同的研究者独立研发形成的,二者之间互相依赖,各自形成某项产品或技术方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障碍性专利一样,互补性专利也需要相互授权才能发挥作用。竞争性专利(替代性专利)是指在某项发明实施过程中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二者是非此即彼而不是互为依存的关系。对于竞争性专利,如果它们存在于同一专利池中,将会引发垄断的问题。因此,排除竞争性专利进入专利池成为反垄断机关审查专利池的重要内容之一。

    专利池的另一显著作用是能显著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专利池对其他厂商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并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从而被许可厂商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极大地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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