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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壁垒对我国彩电出口的影响及建议

来源:中国机电经贸网 更新日期:2010-10-13 作者:佚名

随着世界彩电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彩电制造企业正面临着国外越来越多专利壁垒的围追堵截。为加强出口预警,帮助企业规避国外专利“陷阱”,确保彩电出口稳定有效增长,机电商会历时数月组织开展了国外(主要是美国)彩电专利分析研究,通过对国外彩电专利的重点检索及分析,初步探讨我国企业应对国外“专利壁垒”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近年来,以数字电视为核心的新一代高端电视产品步入迅速发展和普及阶段,国外高端彩电市场十分活跃,特别是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全面推行数字广播电视体制,先后发布并实施数字电视技术标准,加快了国际彩电市场由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全面转型的进程。

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增长促进了我国彩电出口规模的扩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据统计,2005年我国出口彩电4326万台,同比增长(下同)34.1%,2006年1至10月出口4729.9万台,增长40%。我国彩电出口的主要市场是美国,对其出口占我全部彩电出口的20%至25%。据统计2005年我国彩电出口美国1131万台,增长62.3%;2006年前10个月出口1281.6万台,增长38%。出口产品结构方面,我国以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为主的平板电视出口所占比重有较大增长,已经从2003年的8.8%、2004年的9.8%提高到2005年的17.4%;2006年前10个月平板电视出口1218万台,占比达到25.7%。其中平板电视对美国出口增势尤为明显,2005年出口355.1万台,增长250%;2006年前10个月出口636.4万台,增长125%。

随着彩电生产与出口规模的扩大,我国彩电企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接踵而至的国际贸易纠纷。除反倾销、绿色环保等贸易与非贸易“壁垒”外,我国遭遇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开始呈现增长的态势。近期有多家国外专利权人,如加拿大Tri-Vision、索尼、FUNAI、汤姆逊、美国Guardian等向我企业提出专利主张,并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合计费用已超过每台10美元。鉴于专利许可纠纷对出口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特别是美国彩电市场,由于国外的专利权人、组织、联盟等持有大量基础性核心专利,处理不好,一旦被控专利侵权,将对我彩电出口造成严重后果。

一、以美国为主的国外彩电专利分布特点

经初步检索,涉及电视技术方面的专利项目数以万计,为便于分析整理,需对其进行分类,按专利的功能,如画中画、保密、报警等功能加以划分是常用的分类方法之一,如按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可分为:整机结构及方法、机内功能、方法、装置、屏幕显示、机内独立部件及电路、机外设备及设备间联系、发射等。本次检索查阅的专利文献中涉及液晶、等离子电视的专利约1353项,主要分布在液晶显示装置及其构造、光盘记录/重放等领域。据统计,在美国注册有彩电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分布较广,其中持有专利较多的有索尼、三星、飞利浦、汤姆逊、佳能、LG、东芝、日立、夏普、三洋、富士通等。

(一)数量多、范围广。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彩电市场,其专利项目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依据美国专利分类表的分类标准,直接涉及“电视”大类的专利为14853项(不含已过期、失效专利;不含其他分类中可用于电视的专利),其中涉及液晶、等离子电视的专利约1353项,主要分布在液晶显示装置及其构造、光盘记录/重放等领域。在美国注册有彩电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分布较广,其中持有专利较多的有索尼、三星、飞利浦、汤姆逊、佳能、LG、东芝、日立、夏普、三洋、富士通等。

(二)基础性核心专利多。据统计,美国ATSC标准涉及大量专利,仅MPEG-2被国外认定的基础性核心专利就达700多项。数字电视高新技术含量大的特点,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发展数字电视技术过程中涉及使用国外技术专利的几率更大,出口彩电产品所面临的不可规避的核心专利明显增多。

(三)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势头强劲。如何最大限度地加强专利的垄断地位,追求专利价值的最大化,是专利持有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而专利的标准化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和手段。纳入专利的行业标准,通常都被企业及政府认可和采用,成为事实上的法规性标准得以强制推行和采用,由此极大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于大多数使用标准的企业而言,必须按照此标准设计、制造相关产品方能进入该国或该地区市场,而按照标准行事,又难以避开隐藏在标准后面的专利“陷阱”,并由此埋下被诉侵权的隐患。彩电领域专利标准化的趋势尤为明显,一些大型跨国企业、企业联盟将专利标准化作为企业战略,大力推行发展。

大量专利技术实现标准化也促进了技术标准以及标准组织的国际化进程。彩电领域的行业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局部、区域性技术规范,特别是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原本由当地一些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已经发展为事实上的、国际化、强制性技术标准,这些标准组织影响不断扩大并迅速成为国际化的权威标准机构。

二、专利壁垒对我国彩电出口的影响

(一)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领域,我国彩电行业整体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彩电基础技术方面的研究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多年停滞不前,直至七十年代末开始引进国外彩电技术,彩电制造业才有了较快发展。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彩电制造业主要依靠技术引进,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还不强。目前我国彩电整机设计水平虽已接近国际水平。但关键元器件和核心技术方面尚缺少自主专利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在数字电视领域,大量基础性核心专利技术被国外跨国企业或企业联盟所垄断,我国企业很少甚至没有能与之匹敌的重要专利成果,国外企业或企业联盟在实施专利战略上早于我国,快于我国,成果多于我国。在掌握和占有基础性核心专利方面,我国彩电企业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这种弱势地位的因素主要是企业研发力量薄弱、加工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一些企业重市场轻技术、重销售轻研发等。

(二)专利侵权指控成为我国彩电出口的最大障碍。我国彩电行业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彩电的生产与出口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大量专利的使用许可问题。由于美国数字电视标准是在参考和采纳相关专利的技术要求或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出口美国的彩电产品,因必须执行该标准即ATSC的技术规范,自然容易落入相关专利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之中,进而导致专利侵权。那么隐藏在标准背后的专利“陷阱”即侵权指控,将成为我彩电出口的最大障碍,这种障碍往往是难以规避和逾越的。以MPEG-2为例,由于ATSC中的图像压缩与系统复用规范,均采用了MPEG-2压缩标准,这就为MPEG-2确定了不可替代的位置,而MPEG-2所包含的700多项基础专利隐藏在标准背后,像陷阱一样难以逾越。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专利的许可授权,并非每项专利或每个专利权人单独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而是采取组合(联合)授权的办法,即只要使用其中一项专利就需交付全额专利使用费。无疑这种一揽子许可授权方式大大增强了专利权人的强势地位,而被许可人则陷于更加被动的局面。由于这种强势、弱势间的反差太大,以致彩电出口中的专利纠纷,特别是被纳入标准之中的专利纠纷几乎无法避免,这些专利纠纷绝大部分不是讨论侵权与否问题,而是谈判许可授权的问题,是交付专利费多与少的问题。以往围绕“是否使用了专利”的谈判,虽然在策略和程序上仍不可少,但已无更多实质意义。交付专利费将成为多数企业的无奈之举,而这种局面的出现势必导致我彩电出口成本大幅提升,按目前每台彩电专利费为10美元的保守统计,仅美国市场,每年支付专利费将超过1亿美元,相当于少出口上百万台普通彩电。

据了解,FCC原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13cm以上彩电必须配置数字电视调谐器(DTV调谐器),最近FCC将此规定提前至2007年3月1日执行,并将产品范围扩大至所有尺寸彩电产品。这一新规定势必加快美国数字电视的推广和普及,同时也将使知识产权等出口中的矛盾和隐患更加突出。我们认为,专利费的收取主要取决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战略,彩电技术涉及的专利权人为数众多,各专利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实施的计划步骤也不尽一致,但技术和市场则是所有专利权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外彩电专利权人上门要求签订许可协议,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案例增多,与彩电产品特别是高端产品的技术日趋成熟,彩电市场不断扩大,我彩电出口迅速增长有着密切关系,预期今后此类案例还将继续增多。如果我企业及有关方面不能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前景确实令人担忧,虽不一定导致“集体退出”美国市场,但对我彩电出口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三、几点建议

(一)加快技术研发,增强整体技术实力。改变我国彩电行业在国际专利领域的弱势地位,根本出路在加快彩电专利战略的实施,自主创新,不断推出对彩电技术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强整体技术实力,提高我国彩电行业在国际专利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和影响。为彻底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建议政府、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大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和政策支持,有计划、有组织,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和专利池建设工程。最近我国自行研制的音视频标准AVS在政府支持下,各相关单位积极研发新技术,成功解决了大量技术难点,并达到国际同等指标。2006年3月AVS被确定为国家标准,并成为ITU国际标准组织IPTV标准的备选标准之一。AVS的建立为我国包括彩电行业在内的音视频领域加快专利向行业标准的转化创造了良好开端,今后还需各方不断努力,充分借鉴国外专利联盟及标准组织成功经验,促进我国彩电专利战略早日取得更大突破。

(二)稳定出口价格,消化专利成本。随着彩电出口逐年快速增长,我企业正在面临着国外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困扰,目前已提出签订许可协议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专利权人的收费合计已超过10美元/每台。面对巨大压力,我企业不可能寄希望近期实现自主专利同国外专利联盟达成交叉许可,也不可能在规避侵权上有太多回旋余地。基于出口的需要,比较实际和可行的做法是,将专利费作为预期费用,打入成本,适当提高售价,由最终消费者分担部分专利费用,以此转移和消化企业的沉重压力。同时加强企业自律与行业协调,实现有序出口。

(三)重视进口环节,转移侵权风险。集成电路芯片、液晶显示板等是制作彩电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也是其它领域广泛使用的重要零部件,每年需要大量进口。据统计,2003年我国进口各类用途IC芯片456亿只,比上年增长70%,2004年进口589亿只,同比增长29%,2005年进口709亿只,增长20%。IC芯片是设计制造彩电产品的关键部件,作为一种载体其内部所固化的布图设计是基于大量技术因素而形成的一种知识产权成果,必然涉及专利许可事宜。当我企业从国外进口芯片,并制作成彩电整机出口时,IC芯片所涉及专利技术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也由此埋下专利侵权的隐患与风险。但也应看到,这些专利是在嵌入芯片之后进入整机组装环节的,显然“侵权”的源头在芯片的设计和制造阶段。我国企业只是将芯片接入整机,处于产业链条的最末端,不是侵权主体,至少不是唯一侵权者。因此国外专利权人向我企业主张其权利,收取专利使用费是不公平的,芯片供应(制造)商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为此我企业应加强集成电路芯片进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口协议中要求芯片供应(制造)商明确承诺所提供产品不侵犯他人专利,当发生第三方侵权指控时承担包括提供证据、协助诉讼、负担相应费用等在内的责任义务。

(四)加强专利研究,力避不合理收费。当前在电子消费产品领域涉及国外专利许可的产品除彩电外,主要还有DVD播放机、CRD光盘、MPEG-4、Vichip、MP3、手机、数码像机等。由于专利在本质上摆脱不了其作为商品的根本属性,专利许可的实质就是商品买卖的过程,说到底是商业利益所在。在确定专利许可费时,专利权人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加以确定。因此对于被许可人,很难用一种量化的公式通过计算求出,只能结合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加以分析推断,其中主要因素包括对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报、专利的重要程度、参考已有或公认的收费比率等,目前彩电行业最高的也不超过净销售价2%。

(五)企业加强联合,应对专利诉求。建立主要彩电企业联合组建专利公司或数字电视专利池联盟,共同建设自己的专利池,企业将把自己的专利投入专利池中,集体探讨共同参与谈判,由此引导整个产业获得使用专利的权利,降低成本。同时提升中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通过技术共享提高国内数字电视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争取将核心专利技术制定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外企业进行抗衡。

(六)研究协议条款,搞好对外谈判。由于我国彩电企业缺少能与国外专利权人实施交叉许可的核心专利,我企业所面临的大量工作是搞好专利许可授权的商务谈判工作,以争取对我相对较好的结果。为此加强对协议条款的研究,做好充分准备是十分必要的。

(七)组织联合谈判,应对专利诉求。机电商会商相关行业组织,在原有机电商会彩电分会的基础上,由主流企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对内协调、对外统一谈判,以此改变我企业在谈判中的弱势地位。

 标签:彩电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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