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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液晶屏张冠李戴 一消费者获赔三千元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09-03-03 作者:佚名

    去年年底,消费者张某想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经过一番了解,他认为某厂家生产的液晶屏不错,决定购买采用某厂家液晶屏的液晶电视机。

    购买时,张某仔细地询问了营业员,他想购买的这款液晶电视机是不是采用某厂家的液晶屏。营业员为了推销产品,明明知道液晶屏非某家生产,却告知张某,这款液晶电视机就是采用了某厂家生产的液晶屏。

    张某在进行安装时,无意中发现他购买的这款液晶电视机不是某厂家生产的,便投诉到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和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赔偿张某3000元。

    消协评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销商应该如实告知消费者所销售的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应欺骗消费者。

    另外,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鉴别能力,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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