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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电子警察”真正造福社会 亟需加强规范

来源:新华日报 更新日期:2009-04-08 作者:佚名

    南京交管部门近日公布全市所有拍摄交通违法的“电子眼”,同时表示,今后新启用的固定“电子眼”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电子眼”自诞生之日就屡屡引发争议。公安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明确规定:“电子眼”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电子眼”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体现了从善如流和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故赢得了广泛好评。

    不过,“电子眼”管理,绝不仅是公开位置。恰如人们所说,“摄像头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管理的摄像头。”目前,“电子警察”管理滞后的问题还有设置不合理。如,有些测速仪故意安装在限速变换、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影响驾驶人安全视距的路段;有些路口、路段的冲红灯自动拍摄仪,将由绿灯转换为黄灯、红灯的时间调得偏短;设备没有得到质监部门的认可,也不定期送质监部门检验,精确度令人质疑;处理程序不规范,车主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些地方没有发出《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就直接以车主为处罚主体发出《处罚决定书》,或者发出《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后,没有发出《处罚决定书》就开始计算滞纳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应有的权利。“电子警察”信息送达的方式不统一,且往往不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导致同一人在同一地点违法也不知道。安徽籍菜农杜宝良驾车在北京市同一地点“闯禁行线”105次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所以,让“电子警察”造福社会而不伤害公民,亟需在以下方面加以规范:

    端正执法理念。使用“电子警察”是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服务,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服务,而不能仅只视作处罚手段。

    科学设置和使用。“电子警察”必须由质检部门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质检技术标准的,坚决不能使用;“电子警察”设备的安装路段和相关路段车速的限定,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处理机制。包括“电子警察”的通知送达、处理程序、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交通违法异议受理和核查,都需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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