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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所象征的公权力决不可以失去责任

来源:红网 更新日期:2009-01-22 作者:佚名
   株洲代表团谭孝敖等11名代表向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应加快制订<湖南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议案》,呼吁以规章的形式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监管进行规范,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  

    为了公共安全,利用合法手段,在合法区域,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公众因此让渡了部分隐私权,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这种需要被过度夸大而造成侵犯了公民隐私的后果,就不能说是必要的和正当的。随着电子眼安装越来越普及,摄像头下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令人遗憾的是,如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让个人隐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使二者和谐共存。

    对隐私权重视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笔者认为,电子眼所象征的公权力决不可以强调一点而不及其余,因为有了保护公众安全的理由而失去保护个人隐私之责。现代文明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安全固然重要,但保护个人隐私同样不容忽视。电子眼必须被约束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且要让公众确信他在主来来这种约束是有效的,这应当做为现代社会制度建设的一个基本准则。哪些场所应该监视,由谁来监视?监视者的权利应该受到怎样的规范?被监视者应该拥有哪些知情权?都应该进行清晰的规范,否则,高科技产品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有可能相冲突。

    时下,无处不在的窥视让大众普遍感到失去了“安全感”,无序安装的电子眼让你的老板可以知晓你工作时的一举一动,让你在某些公共场所与亲人拥吻时可能被曝光,让你的家居生活可能成为大众的茶余饭后的谈资,让你的生活可能处于焦虑之中,整天诚惶诚恐于自己会不会成下一个被摄录的“目标”……要使电子眼所象征的公权力不失责,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隐私保护的法律建设。只有电子眼的安装和使用真正规范了,人们的隐私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只有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不再担心被偷窥,心情才能感到愉悦,才可以谈得上安全。

    正如谭孝敖等11名代表所言,通过严格立法规制监控,使监控在威胁、限制或侵害公民自由上的危险尽可能降低,这是我们使用推广电子眼时必然的路径选择,也是电子眼所象征的公权力决不失责的最根本保证。当我们在这方面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并且始终严格执行时,公民个人的隐私才能真正“私”起来,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全面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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