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一位马先生打电话到“中关村3·15消费维权平台”,投诉中关村某知名渠道商的“以此充好”行为。
当天,马先生带朋友到中关村购买投影机以及投影机幕布,选择的渠道商是几年前就曾和马先生所在的公司有合作的。投影机以27500元的价格售出之后,销售人员又强力推荐一款中外合资的投影幕布。“经销商说国产的投影效果不如中外合资的产品,但是中外合资的要2750元,而国产的只要550元。”马先生在投诉时说。权衡左右,内蒙专程来采购的朋友为了投影效果,最终决定选择了中外合资的幕布。
采购完之后,马先生两人又在市场上寻价,发现同款投影机的一般市场价为23500元,比自己购买的价格低了4000元;而所谓的中外合资的幕布,被其他渠道商证明是国产的并非中外合资的。“不死心”的马先生又咨询了生产厂商,发现这款产品根本没有所谓的中外合资与国产的区分。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马先生再次回到经销商处,并且不露声色。销售人员依然强调这是“中外合资”,这次,马先生不但悄悄录音了,并且让销售人员在发票上注明了是中外合资的幕布。“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没有打草惊蛇。”在做完了这些工作之后,马先生才投诉到了“中关村3·15消费维权平台”。
马先生投诉的“以次充好”,实际上就是以国产货冒充中外合资的产品;另外关于投影机销售价格过高,他也希望能够得到处理。
在平台工作人员的建议之下,马先生与经销商所在电子商城的市场部取得了联系,希望市场部能够帮助协调解决,但是市场部还是让马先生自行去与经销商协调。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艰难“谈判”,最终商户退还了马先生两人幕布的2750元,在赠送投影幕布的基础上,还赠送了一台价值1250元的一体机(马先生又多支付了三四百元)。“经销商也知道自己理亏,这样我们挽回了近4000元的损失,而且我的朋友急着赶回内蒙,投影机也是急用,所以就没有时间跟经销商扯皮。”对于自己争取来的结果,马先生表示基本满意,“实际上,投影机赚了我们多少钱赚了也就赚了,毕竟市场经济价格不好说,但是他们骗我们就不应该了。”
平台点评一:有诚信渠道商总结出区分真假的办法是:先要真的、假的都看一下,区分开来之后再选购真货;中外合资和国产货也试用于同样的道理,消费者在选购的时候不能听信经销商的一面之词,要进行对比和了解,以免不诚信商户利用消费者对产品不熟悉牟取不正当利润。
平台点评二:这个案例中有一个新的问题就是“杀熟”,虽然此前与经销商有合作,但还是被骗了,原因是经销商手下“换了一茬人”。所以,针对“杀熟”现象的存在和中关村存在的人员流动率高的问题,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也需要多留心眼。另外,“货比三家”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最简单和直接的办法。
平台点评三:马先生在购物时开具了发票,并且让经销商清楚填写所购买的产品类型,这是非常聪明的做法,一旦发生纠纷,无论是消协介入调解还是诉诸法律,发票都是消费者手中最有力的证据之一;至于录音,从已经发生过的案例来看,不足以作为证据赢得官司,因为欺诈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因此,马先生事前不打草惊蛇的谨慎做法是明智的,有利于进一步收集证据。
平台点评四:市场主办方作为强势的一方,在消费纠纷的处理上应该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协助解决发生在市场里的欺诈行为、不诚信行为。通过市场解决问题并说服教育,对于商户来说,比起直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能够给经销商一次改过的机会,同时也更快地给消费者满意的答复。因此,市场方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海淀消协提醒一:以国产冒充中外合资的产品不是以次充好的行为,而是明显的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下列行为”中就包括“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经销商应当为欺诈行为双倍赔偿消费者。如果欺诈行为属实,除了双倍赔偿消费者之外,工商部门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经营者进行5000~50000元的处罚。
海淀消协提醒二:对于消费者来说,需要到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并由其出具相关检测证明,以证明所购买商品为国产货而非中外合资产品;有关生产厂商若能证明其生产的品牌产品没有中外合资产品,或者本产品不属于中外合资产品,并出具证明,亦可。